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为适应我县当前建成和在建的小区越来越多、规模不断增大的情况,使我县的物业服务水平更上新台阶。从下文之日起,我县新建小区选聘物业公司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新建小区因各种原因需更换物业公司而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继续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小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我所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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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房屋管理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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